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章 航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