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