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