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章 航道养护第二十条有效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