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