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