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