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