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