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