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