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