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