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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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