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