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