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节 建筑节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