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