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