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