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修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