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章 慈善服务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