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