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