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