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已修改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