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