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