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