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