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