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