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