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