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