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