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