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