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