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