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