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