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