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