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章 国际合作第六十九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