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