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