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五条有效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