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六十条已修改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