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