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