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